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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八章 丫鬟的生死相随

规定,被册封的贵族,只能由其下一代中一人继承,而且如果没有其它军功政绩则不能延及第三代。

    这样,就限制了帝国内拥有爵位封号的贵族不会太多,但帝国法律也规定,被册封的贵族的后代,在帝国范围内从政、从军等各方面均可获得优先考虑。这一类人就是士族。

    第三等为庶族,是指各级政fu普通官员,商人、地主、作坊主等各类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获地方政fu批准后报大秦帝国中央备档,以及其后代,即为庶族。第四类为自由民,是指普通的从事各行各业的老百姓。第三、四等通称平民。

    还有一类人虽未被《大秦律》承认,但却广泛存在大秦帝国每个角落,那就是奴隶,这一类人数量也不小,生活在帝国最底层。这些人许多来自战俘,或者是罪犯,或者因债务沦为奴隶,以及他们的后代。

    《大秦律》规定,奴隶要想成为自由民,必须由主人出具奴隶原始身份证明,要求予以解除,并向当地地方政fu‘交’纳一定的身份建档费用,由地方政fu确认解除奴隶身份,方可生效。帝国皇帝也可直接解除奴隶身份。

    当然地方官员,也是有权利解除不合法奴隶主手里的奴隶(或从他们手里卖出去奴隶),但是对于合法奴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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