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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干部要不断推进任职资格管理制度

顾及一不留神摔下去的危险;而走迷宫,就是有许多条通道可供选择,但很难辨别到底哪条路径是正确的,毕竟走错路或回到起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。

    任职资格标准究竟是基于技能、行为、绩效还是资历、学历等其他要求,是等级标准设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。

    英美专家一致发现,以员工持续产生高绩效所需要的关键行为为核心的任职资格标准,最能客观评价任职者的胜任程度。

    首先,与一般概念性技能难以衡量相比,行为能力可以通过举证来判定,同法律诉讼中所使用的方法类似。是否具备某一等级的任职资格,不是由本人确定,也不是主管根据主观印象来评判,而是根据行为事实举证的原则,正面的证据可以支持,反面的证据可以否定,由此形成的评价标准既客观,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。

    其次,以绩效标准进行评价,不存在“天上掉馅饼”的偶然性。行为是产生绩效的最直接因素,行为能力评价中的举证,综合考虑了员工的累积绩效贡献以及在完成工作之中的过程行为。如果某个人只是偶尔为之,不一定能够满足资格标准的要求,这就避免了评价中的偶然因素,符合职业行为需要持续一贯的原则。此外,以行为能力为核心,将应知应会、资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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