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封建之制
第三节 封建之制
言晋初之事者,多以其行封建为致乱之原,其实非也。晋初封建之制,行之未必能召乱;而其制亦未尝行。其所以召乱者,实由其任宗室诸王大重,承州郡积重之后,而使之出专方任耳。其任诸王大重,论者多谓其出于欲保国祚之私,此亦仅得其一端。当时论者,自有一派,谓郡县易招祸乱,封建可以维持于不敝也。先考其制度,继观其议论,而此事之得失了然矣。
《晋书·地理志》云:文帝为晋王,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。惟安平郡公孚(即安平献王,见第二节。)邑万户,制度如魏诸王。其余:县公邑千八百户,地方七十五里。大国侯邑千六百户,地方七十里。次国侯邑千四百户,地方六十五里。大国伯邑千二百户,地方六十里。次国伯邑千户,地方五十五里。大国子邑八百户,地方五十里。次国子邑六百户,地方四十五里。男邑四百户,地方四十里。武帝泰始元年,封诸王。以郡为国,邑二万户为大国。置上、中、下三军,兵五千人。邑万户为次国。置上军、下军,兵三千人。五千户为小国。置一军,兵千五百人。王不之国,官于京师。罢五等之制。公、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,五千户以上为次国,不满五千户为小国。《职官志》云:咸宁三年,卫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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