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孝文迁洛
岁久,公私计立,无复还情。陛下当终高祖定鼎之业,勿信邪臣不然之说。”世宗从之。《肃宗纪》:熙平二年,(梁武帝天监十六年。)十月,诏曰:“北京根旧,帝业所基。南迁二纪,犹有留住。怀本乐业,未能自遣。若未迁者,悉可听其仍停。”此可见孝文虽雷厉风行,实未能使代都旧贵,一时俱徙,且于既徙者亦仍听其往还也。然以大体言之,南迁之计,固可谓为有成矣。
迁都之后,于革易旧俗,亦可谓雷厉风行。大和十八年,(齐建武元年。)十二月,革衣服之制。明年,六月,诏不得以北俗之语,言于朝廷。若有违者,免所居官。又明年,正月,诏改姓元氏。又为其六弟各聘汉人之女,前所纳者,可为妾媵,事见《咸阳王禧传》。《传》又载:孝文引见群臣,诏之曰:“今欲断诸北语,一从正音。年三十以上,习性已久,容或不可卒革,三十以下,见在朝廷之人,语音不听仍旧。若有故为,当降爵、黜官。所宜深戒。”又曰:“朕尝与李冲论此,冲言四方之语,竟知谁是?帝者言之,即为正矣,何必改旧从新?冲之此言,应合死罪。”乃谓冲曰:“卿实负社稷,合令御史牵下。”又引见王公卿士,责留京之官曰:“昨望见妇女之服,仍为夹领小袖。我徂东山,虽不三年,既离寒暑,卿等
<本章未完请点击"下一页"继续观看!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