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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地权不均情形

·徐豁传》:豁为始兴大守,上言郡大田武吏,年满十六,便课米六十斛;(十五以下至十三,皆课米三十斛。)魏李彪请立农官,取州郡户十分之一,以为屯人,一夫之田,岁责六十斛;(事在大和十二年,寻施行焉,见《魏书·食货志》。)则半取之也。王莽谓豪民侵陵,分田劫假,厥名三十,实十税五,是时之政府,实自为豪民也。盖大乱之后,农民无所托命,不得不依附豪强,豪强遂因而虐取之,田虽非其所有,而取之遂同于其所有。至于屯田,则政府将无主之田,收为己有,分赋军人耕种,土地之所有权,又移于政府手中,故其取之又同于私租也。晋武平吴,制户调之式。《晋书·食货志》述其制云:“丁男之户,岁输绢三匹,绵三斤。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。其诸边郡,或三分之二,远者三分之一。夷人输布,户一匹,远者或一丈。男子一人,占田七十亩,女子三十亩。其外:丁男课田五十亩,丁女二十亩;次丁男半之;女则不课。”男女占田合百亩,即古一夫百亩之制。其外二字,承上绵、绢之输而言,乃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,非百亩之外别给以七十亩,此仍是十七之税。其时又有官品占田之制:品第一者五十顷,第二品四十五顷,第三品四十顷,第四品三十五顷,第五品三十顷,第六品二十五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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