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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侈靡之禁

请禁断。周武帝建德二年九月,诏顷者婚嫁,竞为奢靡。有司宜加宣勒,使咸遵礼制。六年九月,初令民庶以上,惟听衣绸、绵绸、丝布、圆绫、纱、绢、绡、葛布等九种,余悉禁断。(朝祭之服,不拘此例。)皆其事也。此等皆朝廷之政令,亦有以有司而行诸一地方者。如晋范粲为武威大守,郡壤富实,珍玩充积,粲检制之,息其华伪,北齐苏琼为南清河大守,婚姻丧葬,皆教令俭而中礼是也。然其为效弥微,则亦不待言而可知矣。

    空言无施,虽切何补?历代禁奢之政,似皆有名无实矣。然此特在今日为不可行,若一旦社会组织,涣然丕变,则其义仍有不可不知者。此固势不能行,非谓义不当尔也。而历代于违礼之物,不惜加以摧毁,绝不顾惜物力,则其陈义尤高。《传》曰:“君不君,臣不臣,父不父,子不子,虽有粟,吾得而食诸?”历代奢丽之物,苟皆视作文明,其可珍者何限?然今竟安在哉?虽欲惜之,亦恶得而惜之?况夫社会组织,苟极安和,此等物自将日出而不穷,其宏壮,其工巧,皆将十百千万于古而未有已。(故此等物,除以为古迹而保存之外,他无足取。)而至其时,则人人共享其利,与前世及今日,徒足少数人之淫欲,而竭多数人之血汗,或且糜其顶踵以为之,且因此而更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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