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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选举

革易之初,每加荡涤。(见诸本纪诏。)魏胡灵后之立钊,亦诏清议禁锢,悉与蠲除焉。叛逆之家,亦待诏书而免。《晋书·忠议传》:沈劲,年三十余,以刑家子,不得仕进。郡将王胡之深异之,及迁司州,将镇洛阳,上疏言:“其门户累蒙旷荡,不审可得特垂沛然,许臣所上不?”诏听之。此特免一人者也。《宋书·孝武帝纪》:孝建二年,九月,诏曰:“在朕受命以前,犯衅之门,尚有存者,子弟可随才署吏。”则普与蠲除矣。盖所以安反侧也。

    《中秋帖》传为王献之所书,与王羲之的《快雪时晴帖》、王珣的《伯远帖》合称“三希”,意即希世珍宝,现藏故宫博物院。

    选授之权,实在吏尚。《宋书·蔡廓传》:征为吏部尚书。因傅隆问中书令傅亮:“选事若悉以见付不论,不然,不能拜也。”亮以语录尚书徐羡之。羡之曰:“黄门郎已下,悉以委蔡,吾徒不复厝怀。自此以上,故宜共参同异。”廓曰:“我不能为徐干木署纸尾也。”(干木羡之小字。选案黄纸,录尚书与吏部尚书连名,故廓云纸尾。)遂不拜。可见吏部尚书,虽“由来与录共选”,(谢庄传孝武诏语。)实权皆在尚书矣。遇猜忌之主,或近习专朝,则令、录、尚书,有共失其权者。宋孝武虑权移臣下,分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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