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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 兵制

政元年,二月,滕王逌伐陈,免京师见徒,并令从军。此皆用于征战者也:用诸戍守者尤多。《魏书·高祖纪》:延兴四年,十二月,诏西征吐谷浑兵在匈律城初叛军者斩,次分配柔玄、武川二镇。《源贺传》:贺上书曰:“自非大逆、赤手杀人之罪,其坐臧及盗与过误之愆。应入死者,皆可原命,谪守边境。”高宗纳之。六镇戍兵,本皆高门子弟,其后非得罪当世者,莫肯与之为伍,即由戍兵中此等人多故也。见第十二章第三节。)其遇之颇酷,欲免除甚难,逃亡之格又峻,终至激成六镇之叛焉。(《魏书·任城王澄传》:澄以流人初至远镇,衣食无资,多有死者,奏并其妻子给粮一岁,从之。是当时谪戍,率并其家属徙之也。《高祖纪》:大和十二年,正月,诏曰:“镇戍流徙之人,年满七十,孤单穷独,虽有妻妾,而无子孙,诸如此等,听解名还本。”可见其获免之难。《崔挺传》云:时以犯罪配边者,多有逃越,遂立重制,一人犯罪逋亡,合门充役。挺上书,辞甚雅切,高祖纳之。《郭祚传》:世宗诏以奸吏逃刑,县配远戍。若永避不出,兄弟代之。祚奏:“若以奸吏逃窜,徙其兄弟,罪人妻子,复应徙之,此则一人之罪,祸倾二室。愚谓罪人在逃,止徙妻子。走者之身,县名永配。于青不免,奸途自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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