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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节 刑法

。《愍帝纪》:建兴三年,六月,盗发汉霸、杜二陵及薄大后陵。敕雍州掩骼埋骴,有犯者诛及三族,此或仅指一事言之。然《明帝纪》:大宁三年,二月,又复三族刑。(惟不及妇人,见下。)《温峤传》:峤奏军国要务,其七曰:“罪不相及,古之制也。近者大逆,诚由凶戾。凶戾之甚,一时权用,今遂施行,非圣朝之令典。宜如先朝除三族之制。”则又竟复之矣。《魏书·高祖纪》:延兴四年,六月,诏:“自今以后,非谋反大逆,干纪外奔,罪止其身。”《刑罚志》:大和十一年,诏:“前命公卿,论定刑典,而门房之诛,犹在律策,可更议之。”盖至是始从宽典。然《北齐书·韦子粲传》:孝武入关,以为南汾州刺史。神武命将出讨,城陷,子弟俱被获,送晋阳。蒙放免,以粲为并州刺史。初子粲兄弟十三人,子侄亲属阖门百口,悉在西魏。以子粲陷城不能死难,多致诛灭。归国获存,惟子柴与弟道谐二人而已。则门房之诛,西魏犹行之也。

    《魏书·源贺传》:贺上书曰:“案律,谋反之家,其子孙虽养他族,追还就戮。其为劫贼应诛者,兄弟子侄在远道、隔关津皆不坐。窃惟先朝制律之意,以不同谋非绝类之罪,故特垂不死之诏。若年三十已下,家人首恶,计谋所不及,愚以为可原其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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