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节 刑法
得訾为沐猴而冠也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云:“文宣天保元年,令群臣刊定魏朝《麟趾格》。既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,称大齐受命已来,律令未改,非所以创制垂法,革人视听。于是始命群官,议造齐律。积年不成,武成即位,频加催督。河清三年,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。又上新令四十卷。其不可为定法者,别制权令二卷,与之并行。(《北齐书·本纪》:是年三月,以律令颁下大赦。《北史·封述传》:河清三年,敕与录尚书赵彦深、仆射魏收、尚书阳休之、国子祭酒马敬德等议定律令。《齐律序》为陆俟玄孙仁崇之辞,见《北史·俟传》。)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,律无正条,遂有别条权格,与律并行。”
《志》又云:“周文帝之有关中也,典章多阙。大统元年,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,可以益时者,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。(《周书·本纪》在三月。云奏魏帝行之。)七年,又下十二条制(《纪》云十一月奏行。)十年,魏帝命尚书苏绰总三十六条,更损益为五卷,班于天下。(《纪》在七月。)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,撰定法律。肃积思累年,遂感心疾而死。乃命司宪大夫拓跋迪掌之。至保定三年三月,(《纪》作二月。)庚子乃就,谓之《大律》,凡二十五篇。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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