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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位淘汰制:不为残酷倾轧

最差的”,把他们淘汰。而如果将整个企业所有的员工放在一起进行排序,从数量上说,是符合要求了,但是不同性质岗位的员工放在一起对比,是否有可比性,会不会出现案例中出现的现象:干活越多的人,出错的概率越大;越坚持原则的人,得罪的人越多,结果是这两类人都被淘汰了。

    其次,“末位淘汰制”对岗位特点是有要求的,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的特点(包括技能要求、员工经验积累等)是不同的。在人员配备、岗位配置、机构设置已经非常合理的企业,当我们淘汰一批人以后,还要从外部人才市场或者企业内部招聘到同等数量的员工。通常,我们很难保证新招进来的人更合适。加上招聘成本,这种“换血”大多数是得不偿失的。比如研发部门的岗位,都要经过公司较长时间培养才能开始为公司做贡献。在公司外这种人才很少,不太可能像一些低技能要求的岗位,例如生产线上的操作工那样很容易找到人,并且不需要太多的培训。因此,末位淘汰制更多的是针对一些低技能要求的岗位。

    再次,360度评价不宜作为末位淘汰的主要依据。国外的企业往往是将360度评价用于员工培训与技能开发上,而一般不是直接与淘汰和薪酬挂钩。而我国的很多企业目前都将360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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