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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节 刑法

和损俗,宜加罪辟。诏流于交州。至是复有流徒之罪。其年十月,除赎罪之科。十一年十月复开。北齐刑名五:一曰死,重者之,其次枭首,并陈尸三日。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。其次斩刑,殊身首。其次绞刑,死而不殊。凡四等。二曰流刑。谓论犯可死,原情可降。鞭笞各一百,髡之,投于边裔,以为兵卒。未有道里之差。其不合远配者,男子长途,女子配舂,并六年。三曰刑罪,即耐罪也。有五岁、四岁、三岁、二岁、一岁之差,凡五等。各加鞭一百。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,四岁者六十,三岁者四十,二岁者二十。一岁者无笞。并锁输左校而不髡。无保者钳之。妇人配舂及掖庭织。四曰鞭。有一百、八十、六十、五十、四十之差,凡五等。五曰杖,有三十、二十、十之差,凡三等。大凡为十五等。(《通鉴》系陈文帝天嘉五年《注》曰:“死四等,流一等,刑五等,鞭五等,杖三等,通十八等。今曰凡十五等,《通鉴》依《五代志》大凡为十五等之文也。”)当加者上就次,当减者下就次。赎罪旧以金,皆代以中绢。死一百匹,流九十二匹,刑五岁七十八匹,四岁六十四匹,三岁五十匹,二岁三十六匹。各通鞭笞论。一岁无笞,则通鞭二十四匹。鞭杖每十赎绢一匹,至鞭百则绢十匹。无绢之乡,皆准绢收钱。自赎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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